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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轉軍人黨員待安置期間,組織關系仍在部隊的,按照軍隊相關規定交納黨費;組織關系轉到地方,已落實工作單位的,在新到單位黨組織按《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、使用和管理的規定》第一條、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。
自謀職業的復員軍人黨員,被選聘到黨政機關工作,或被企業、事業單位錄用后領取工資收入的,參照《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、使用和管理的規定》第一條、第二條規定執行;從事個體經營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,以個人申報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,參照《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、使用和管理的規定》第一條、第二條規定執行。
(來源:《新編基層黨務工作手冊》)
( 編輯:白 翔 送簽:白 翔 簽發:林燕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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